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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原则对商标法恶意抢注的约束研究

(一)探讨商标法的恶意抢注中诚信原则的背景
量子范文网 做人最重要的就是一定要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当然这不仅仅表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诚实守信也是也是最为基本的一个规则,在众多的商业活动中,商家只有依靠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才能博取客户的信任,这个商业活动才能够持久进行。

早在2013年,我国就正式修订了新商标法,其中第7条就明确规定:“申请现阶段和先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这一规定,直接将诚实守信原则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确立了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当然也包括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价值,也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中也被称为“帝王原则”。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诚实守信原则对商标法的巨大作用,不过据目前的现行情况来看,商标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仍旧出现了很多的不良行为,就好比说某些不良商家对商标进行恶意的抢先注册,这些行为都是在钻诚实守信原则的洞,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商业活动的发展,十分不利于良好社会商业活动的有序发展,所以一定要完善诚实守信原则在法律条文中的应用,将现代社会出现的弊端以及漏洞都要进行及时的修正,避免这些漏洞再被不良分子抓去,危害到正常的商业活动,避免出现一些正规的商家吃了哑巴亏,有冤无处诉说的情况发生。

(二)探讨商标法的恶意抢注中诚信原则的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取手段,这是主观条件;简单来说就是偷窃别人的劳动成果。其次是申请人采用的是一系列不合情不合法的不正当手段,所谓不合情不合法指的就是在注册的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并不是真实的,此为行为要件;只有注册成功之后,才会形成“恶意抢注”,在实际的生活中,其实有很多的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已经被其他人拿去注册了,所以这就造成了一定盲点,要确定是不是为“恶意抢注”,只要满足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二,知道这个商标故意为之,这些就被视为“恶意抢注”。

其实,恶意抢先注册的情况在当代社会活动中可以说是一件非常常见的现象了,这种恶意的行为不仅仅危害了正规的商业活动的发展,而且对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想杜绝这种恶意的行为的发生,使得正规的商家或者是公司不再损失更多的利益,需要建立完善的诚信原则体系,并且将这种不良行为扼杀在摇篮里,维护更多更正规的公司企业和商家的利益。

诚实守信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以及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三个原则共同打造了市场经济的主题行为,要求的是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之下找到自己最大的利益,恶意的商标抢注不仅侵害了先行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将先行人积累的名誉信誉以及人气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破坏,这种行为是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之上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完全危害到了商标权利人的和法权益,和知识产权,我们只有将诚实守信原则在《商标法》充分体现出来,才能维护到商标先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概念

(一)商标法恶意抢注的概念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句话理解下来的意思就是当事人在根据自己是否能够获取利益的目的之下,采用的不合情不合法的方法,将他人已经使用了但是却还没有注册过的商标,通过自己的名义去商标局去申请注册的行为都统称为恶意抢先注册。这种行为都以自己获益为目的,以破坏他人的利益为前提,这些都是恶意抢注的行为。

我国是这样描述恶意抢先注册行为的: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它大多是发生在把授权原则定位为申请在第一位,并且能给自己的经济放米爱你或者是物质方面带来一定的收益,因此大多数的恶意抢先注册行为多发生在商标,域名以及商号等方面。

(二)诚信原则的概念及在民法中的地位

作为民法中的“帝王原则”的诚实守信原则,同时也是民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则,它就像空气一样,能够渗透到民法中的每一个地方,它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不仅体现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而且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也有很重要的表现,可以说诚实守信原则就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个标杆,是一项基本的法律法规原则。

在《合同法》第六条中明确表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做人最重要的是人品,人品就体现在一个人是否言而有信,诚实守信等多个方面。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就是在教导做人的品质,正如孔子所言:“人无信不立。”诚信就是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前提,诚信对于个人而言,讲的就是一个与人相处应该遵循的前提,更是处事的准则;对于一个公司来讲,他能够开展众多的商业活动的前提也是诚信。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里讲到过这么一句话“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我们重点看一下第二句话,“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它表明的意思就是只有少年进步国家才会跟着进步,试问,我们哪个人不是从少年时代一步一步走过来的呢?我们每个人都代表着国家的形象,都与国家密不可分,正如梁启超先生所言,我们进步了,国家才会进步,同样,我们守住了诚信,公司企业守住了橙子你,国家呈现给外国友人的形象也是诚实守信,所以说,诚实守信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是值得我们每个人都要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中的含义一般被认为,当事人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应该恪守诺言,诚实守信,不欺瞒消费者,同时在不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条件按下来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在某些方面,有的人会认为诚实守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它在民法的各个方面都均有体现。从内涵的方面来看,诚实守信原则就是讲究透明,公平,公正。从外延上来看,诚实守信太过于灵活,也许从字面上觉得太过于拘泥,没有办法深层揭示自然概念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所以定要结合现代的法律趋势,对城市守信的原则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深入。因此需要内部和外部领域的学者,通过对诚实守信原则内涵和外延的深层研究,学会能够从多角度发现并理解诚实守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

三、诚实信用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原则在社会的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当然指的也就是物质的生产以及它下一个阶段需要分配的过程。就目前的市场经济状况来说,它的环境是十分复杂的,和高风险并存。所以要求每一个参与具体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对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方面,需要加强重视。只有将民事活动的诚实守信原则进行重视,我们才可以保证在现在这个阶段的市场环境中所进行的所有一切的交易活动都是具有安全性的。所以说,诚实守信原则对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精神的直接反映

主要依靠其基本原则去协调复杂的社会关系,去协调民事领域集中反应的问题是民法中基本原则的界定。其实对于立法的人来说,诚实守信不仅仅是民法的体现,更是民法精神的体现。民法的本质就是公平公正,这与社会本位论所提倡的要求相符合,所以说社会关系的内涵是由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利益维护的。立法人在立法的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主观意志以及民法本质的客观要求,但是加入这些的前提就是确定并使用诚实守信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主导作用

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占据了民法中很大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仅是民法的核心内容,而且在于其他原则的关系上仍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就好比说,与诚实守信原则具有平等价值内涵关系的就是公平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的相关原则,维护社会道德,国家利益的原则。所以,诚实守信原则而在民法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是“帝王原则”。

诚信实用原则在整个民法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它能够对疑难案件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还具有修正,解释,补充和评价法律行为的作用,其次它对民法的作用还体现在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的漏洞,最后还有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并履行自己义务的作用,所以说,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它能够有效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使得社会处于一个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里,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推快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诚信原则在规范商标恶意抢注中的体现

(一)新商标法中对诚信原则的体现

依据《新商标法》中的第7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此外,还有《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以及第六十八条等条款,他们共同形成了一个比全面具体的规制体制,将《新商标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提升到一个全新的境界,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中第七条的规定也就是诚实守信原则的总则条款。

第一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在商标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中指出“保护已注册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权力及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两项规定都是在维护第一个使用商标等东西的先行人的知识产权和在先权力。所以说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还使得权利人的在先权利不容侵犯。

第二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明确规定要遵守基本的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众所周知,人们在踏入社会之后需要从事相关的职业工作,但是从事相关的职业活动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职业操守,假使没有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或者是集团敢聘请这样的人。诚实守信原则对于商标代理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等方面还存在法律效力。假使商标代理机构没有遵照商标代理注册委托人的意思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是在代理的过程中没有对委托人的商业机密进行相关的保密工作,那么依据商标法中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业代理机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当然包括伪造,变更或者是扰乱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等方面,所有一切没有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行事的机构或者是个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点,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是他人利益的行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快速蓬勃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企业和公司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商标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因欺骗误导而禁用的标志”以及第十六条中的规定“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第四十四条“以欺诈手段注册”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规的合法权益,不让一些不良分子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对其进行到威胁,造成其利益受到损害。

(二)其他规范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体现

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商品经济逐渐迸发出来,随之也就出现了各种商标被恶意抢先注册的现象。所谓恶意抢先注册,在商标法中指的就是申请人采用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合法的方式,用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近年来,结合大数据表示,我们可以把商标恶意抢注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并没有注册的商标进行抢先注册,并且还在同样的一个服务业领域的某个方面使用;其次是把他人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在原商标不同的商品上,这种行为就是故意利用他人在这个行业与消费者建立起来的信任,来误导消费者将这个商标旗下的产品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联系,诱导消费者消费,从中谋取利益的行为;最后就是将著名的人物,比如说演员,歌星等人的形象抢先注册,利用该著名人物的名气来引诱消费者消费,这些都是不正当的恶意行为。根据我国的《商标法》规定,恶意的抢先注册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依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采用复制,摹仿等手段对他人的驰名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行为都被视为恶意抢先注册行为。

第二点,依据《商标法》第15条规定,代理人或者是代表人抢先注册被代理人或者是被代表人的行为也同样都被视为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恶意抢先注册行为。

第三点,依据《商标法》第31条的相关规定,抢先使用他人在前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并且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商标,也是恶意抢注行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

第四点,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中规定,任何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都是恶意抢先注册行为。